201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通知》指出,支付机构或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点击蓝字查看更多)
日前,外汇局公布了具体的《政策问答》,明确小微跨境电商20万美元的认定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截图
《政策问答》指出,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
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政策问答》还指出,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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